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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八部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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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加强虚拟货币风险防范和处置

2024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如比特币 、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境内开展的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此外 ,境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通知还强调,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即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 、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 ,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也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

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通知要求加强风险监测,强化对金融 、中介 、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 ,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以及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 ,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监管

通知还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

此外 ,通知还强调了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的监管要求,以及对金融机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的管理。

组织实施与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违反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